中国法院网讯 明知他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供运输的便利,共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牛肉20余吨,价值1118579元,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参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定。
2018年11月17日,一辆从广州运往山东的冷冻货车途径安徽宿州境内时,发生自燃,宿州市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光明大道发现疑似冷冻牛肉等走私货物,遂案发。
经查,刁某在广东省经营物流中介。2018年11月初,丁某(另案处理)在广州一冷冻批发市场购买20余吨价值1118579元无报关进口手续的冷冻牛肉制品后,找到刁某运输该冷冻牛肉至山东省济南市,双方约定运费13000元,货到后支付。11月11日,刁某安排员工李某联系一辆冷冻货车,次日,该货车将20余吨冷冻牛肉制品装车。11月15日,因该冷冻货车途经宿州市时发生自燃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批冷冻牛肉制品无中文标识,外包装标识经翻译品名为冷冻去骨牛肉,产地巴拉圭,共1000箱。经鉴定,上述1000箱冷冻牛肉制品均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法定的检验检疫和除害处理,这些牛肉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冷藏条件不稳定,极易发生病菌污染和腐败变质,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一旦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对市场秩序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刁某、李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刁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刁某、李某运输的涉案食品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行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追缴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
宣判后,刁某服判,未上诉;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