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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选购的消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1    评论:0
导读

近日,媒体报道省外有商家将“倍氨敏”等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销售(注:“倍氨敏”等固体饮料属普通食品),致使婴儿食用后产生营养不良等情况。为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

  近日,媒体报道省外有商家将“倍氨敏”等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销售(注:“倍氨敏”等固体饮料属普通食品),致使婴儿食用后产生营养不良等情况。为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消费者: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需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目标人群使用,合法正规产品标签中应明确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

  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适用人群)有: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乳糖不耐受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物蛋白过敏婴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儿)、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婴儿)和婴儿营养补充剂(早产/低出生体重儿)。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经国家批准注册,合法的产品标签上会标注产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TY+8位数字”。经营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消费者选购时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http://tsspxx.gsxt.gov.cn/tyyp/tyindex.xhtml)查询产品注册信息,没有标注产品注册号或者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千万不要购买。

  产品包装没有标注产品注册号,标注名称为“固体饮料”、“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宣称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产品,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4.固体饮料是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普通食品。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等不需要产品注册审批,不能为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能标示适用人群,也不需要在医生和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如果用固体饮料替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长期食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消费者选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发现有假冒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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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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