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完成了 2019 年粉丝粉条铝残留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情况分析工作,通报了部分粉丝粉条生产企业一年内检出多批次铝残留超标样品,或连续多年检出名铝残留量超标样品。根据总局《关于对国家抽检不合格粉丝粉条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函》(食生函〔2020〕11 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粉丝粉条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解决粉丝粉条中铝含量超标等问题,省局决定于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25 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粉丝粉条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一)粉丝粉条食品生产企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pdf (二)粉丝粉条食品小作坊。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工艺、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者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 年第 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 年 第1 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粉丝粉条加工小作坊重点检查是否根据 GB 2760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 年第 1 号)铝的残留量要求严格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粉丝粉条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在生产环节,要对粉丝粉条获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验证企业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在餐饮环节,要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等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将加工经营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重点对象,将小吃街、美食城等餐饮消费聚集区作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大抽检力度。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 2020 年的抽检计划中有针对性的加大粉丝粉条抽检力度。要重点加强对粉丝粉条生产加工聚集区、批发市场、集中制售的集贸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逆向监测,通过对销售和餐饮活动中问题粉丝粉条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及时通报协查,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是省局主要负责整治期间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整治指导、抽样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是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整治措施、抓好落实。
三是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
四是及时报送工作信息。要严格按照要求,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的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省局。
联系人及电话:李埠民 029-86138296
附件:1.粉丝粉条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原文)
2.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表(见原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