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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性保健品涉案四十余万 四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532    评论:0
导读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席某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席某某违法所得465728万元,予以追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席某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席某某违法所得465728万元,予以追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以来,席某某在渑池县果园乡某村租一民房,准备生产假性保健品。其从网上购买假冒性保健品包装及原材料,联系药品卖家,后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胶囊填充,雇佣王某、崔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对半成品药品进行包装,指示姚某某介绍工人帮助运送原材料,雇佣王某甲用车到渑池县三家物流公司进行发货。
 
  后经渑池县公安局对席某某在渑池县发货的三家物流公司进行调查,2018年11月以来,在河南省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50535元、在河南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291270元、在河南某丙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93920元,共计535728元。其中,席某某销售金银花等货款共计约7万元,涉案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涉案价值共计465728元。
 
  2019年1月12日,渑池县公安局联合渑池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渑池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将席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的窝点捣毁,当场查获疑似西地那非25公斤、玉米淀粉三袋、假冒性保健品“硬十天”“延时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等34类(包含成品和未包装的半成品药片、胶囊)。2019年1月21日,经郑州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34类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王某甲于2019年1月12日被抓获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席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姚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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