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食品标签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市监食罚〔2020〕9号,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2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检查,发现该食品厂生产的“苗阿妹折耳根”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产品名称:折耳根;配料表:折耳根、植物油、糯米粉、茴香、味精、食用盐、花;储存条件:请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开瓶后请尽快使用,以保持本品特有的香、酥脆风味;保质期:五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生产厂家: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生产厂址贵定县城关镇光明路”等信息,但标签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产品执行标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GB7718-2011)第4.1.9和4.1.10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 十三 期)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6 | 黔南市监食罚〔2020〕9号 | 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食品标签违法案 | 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 | 91522723314358531C | 朱方勇 |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检查,发现该食品厂生产的“苗阿妹折耳根”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产品名称:折耳根;配料表:折耳根、植物油、糯米粉、茴香、味精、食用盐、花;储存条件:请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开瓶后请尽快使用,以保持本品特有的香、酥脆风味;保质期:五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生产厂家:贵定县苗阿妹食品厂,生产厂址贵定县城关镇光明路”等信息,但标签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产品执行标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GB7718-2011)第4.1.9和4.1.10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2020年5月24日 | 黔 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