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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征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修改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1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461    评论:0
导读

为有效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约谈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为有效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工作,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约谈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约谈办法》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机构根据掌握的安全风险隐患,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责任约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小组组成人员由实施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约谈办法》要求,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約定时间参加,确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的,应当及时报告具体原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书面委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约谈办法》还规定,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约谈组织单位根据约谈情况,可以向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行政指导书》,并抄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被约谈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限期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组织单位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另外,除涉及保密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以外,约谈相关内容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约谈办法》指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代替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的其他相关处理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责任约谈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方面依法裁量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惩戒。拒不配合、消极怠慢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对查证其具有违法情形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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