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生食发0529第2号通知,对《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为了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当厚生劳动省令对规定的食品或添加剂的重要工序实施管理措施时,只有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国家、地区或设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才可以进口供销售。)规定的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国家、地区或设施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随着《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法律》的实施,基于codex委员会的标准,将HACCP的7原则作为日本国内畜禽肉及脏器卫生管理的必要措施。出口国家也必须对该国的畜禽肉及内脏施行与日本同等水平的卫生管理。但是,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仍不能向日本出口牛、绵羊或山羊的肉及脏器(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厚生劳动省在《厚生劳动省告示第226号》中公开了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国家、地区或设施(即符合日本进口要求的国家、地区或设施)。对于目前未公开在在告示中的国家,如果确认该国确实采用了基于HACCP的卫生管理,今后将在告示中追加该国家或地区等。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际适用日期为2021年6月1日,在此期间,进口畜禽肉及脏器用于销售的进口商必须尽量保证从告示中公布的国家或地区等进口的畜禽肉及内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