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日均产生生活垃圾“大户”的餐饮店,垃圾分类不做好,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而且无法保障食品安全。浙江省温州两家餐饮店因没有做好垃圾分类,被行政处罚,6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这两起行政处罚决定。
面馆垃圾混合投放被罚款
2019年11月6日,鹿城区某面馆因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被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同月12日,鹿城区执法局向面馆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整改,做好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面对责令通知书,面馆依旧未对垃圾进行分类。此后,鹿城区执法局依法向面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该面馆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由于该面馆在限期内未整改,且属首次违法混合投放,鹿城区执法局依法责令面馆在3日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鹿城区执法局告知面馆,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加处罚款500元。
2020年1月21日,鹿城区执法局向面馆送达了催告书,面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6月8日,鹿城区执法局向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鹿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鹿城区执法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合法,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鹿城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
鹿城法院介绍,另外一起餐饮店也是与上述面馆相同的情况被处以罚款。目前,这两家餐饮店均已对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法官提醒,餐饮业经营者更应该注意要进行垃圾分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环境卫生,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