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一带广泛流传的俗语“拼死吃河豚”,道出河豚鲜美的同时也一直在告诫人们河豚鱼“绝命毒师”的本质。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私自烹饪和食用河豚鱼。然而,总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暗地里“搏命尝鲜”。日前,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私自烹饪河豚鱼过失致人重伤案。
该案的被告季某某,常年在渔船上工作。2019年12月23日,受被害人高某某的请求,季某某将河豚鱼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
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鱼后约1小时,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医。在120转诊途中,高某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药物抢救、心脏复苏、辅助人工呼吸等治疗措施,才脱离生命危险。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法庭上,被告季某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
被告季某某表示:“我到牛棚镇,通过别人介绍,我就买了20斤,18条,付了200块。”
虽然明知河豚鱼有致命毒性,季某某却轻信自己会烹饪处理河豚鱼,他人食用后不会出事。
庭审中,来自中国水产研究院的专家辅助人指出,目前国家许可养殖的河豚鱼,只有两个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而养殖的河豚鱼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且要求极高。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季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人施捷辉表示:“被害人食用河豚鱼以后,他现在的状况就是躺在床上,变成了一个植物人,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要每天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