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批次不合格麻蛤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487    评论:0
导读

2020年6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0120113111330136),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0120113111330136),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麻蛤。受检单位:王庄市场(田春梅),该批次麻蛤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2.0 mg/kg,实测结果为3.8mg/kg)。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14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市场西区-42销售麻蛤3.5公斤,货值金额175元,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5元。

  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麻蛤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2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经营者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麻蛤非经营环节人为添加,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6月9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关键词: 食品,管理,监督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006/12/67061.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