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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3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400    评论:0
导读

为适应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近日,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近日,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将放开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后,养殖场(户)需要方便、及时地购买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现行办法的经营限制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再区分强免与非强免)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使用者,也可授权其经销商销售。

  据介绍,《办法》将优化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现行办法规定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此规定与我国当前养殖分散模式不相适应,不利于养殖场(户)就近购买。因此,征求意见稿允许两级经营,一级经销商可向二级经销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均可向养殖场(户)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通过拓宽二级经销商覆盖范围,方便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

  此外,《办法》还将增加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的贮存、运输条件直接影响其质量,进而影响免疫效果,近年来的监督检验结果也显示在经营使用环节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为强化冷链管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冷链贮存运输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追溯管理要求,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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