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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99    评论:0
导读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关键词: 标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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