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经营早餐店的黄某为使售卖的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2019年5月,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对该店的粽子抽检时发现,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质(硼砂)1袋。
韶关市浈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 张维
在粽子水里面添加了半个拇指那么多的硼砂。其实(嫌疑人)是知道这种物质是不可以添加的,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以铤而走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新科
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公开道歉和赔付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该案法官介绍,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新科
食品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都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要树立底线思维,不能过分追求食品的味道、口感、花色以及销量等等,突破了食品安全的底线,食品行业经营者更是要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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