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崇左6月17日电 6月1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万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凭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检察长何斌、员额检察官黄丽萍分别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院长黎杰担任审判长主持该案法庭审理,并组成七人合议庭。据悉,该案系崇左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万某某于2017年3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凭祥市某食品经营部,主要从事生猪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生产经营生猪制品,且在进购生猪产品时,也未查验供货者提供的生猪产品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在无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也未对这些生猪产品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其继续生产加工,并在未经依法检验即私自放入伪造的合格证到产品包装中出售。
2019年7月9日,万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并在其经营部仓库内查获大量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对扣押的生猪制品进行抽样送检,在猪小肚中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猪小肚的市场价格共计3600元。
该院接案后,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及刑事诉讼三个层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宣告从业禁止令的同时,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联合打击堵截生猪产品非法入境、违法流通的行为,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受损公益,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承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所需费用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经公开审理该案,凭祥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万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小肚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元,以及承担在其食品经营部内和龙州边境管理大队扣押的共计13620公斤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销毁费用10339元人民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活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何斌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责任,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及承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费用,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食品生产、销售者起到警示作用,让广大食品生产、销售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希望通过此案警示教育广大食品经营者、生产者,要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共同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