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6月3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某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变价后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张某某从其微信好友昵称为“天谭茶厂直销处”(余某某)、“雪中飞舞”等人手上购买假冒品牌白酒,再通过德邦、顺丰等物流公司,对外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天之蓝和梦之蓝等,销售给李某某158364元;销售给李某556307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缤纷乐”“明”等60余人,通过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1009639元;销售给童某、蒋某某、文某某,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收货款88200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阿堂”、“一切皆有可能@”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收入111540元。以上销售金额共计192405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924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对犯罪金额为十几万元的部分愿意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