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4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01号》。
通告原文:
在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盈鑫源”牌香肠,抽样单编号为PP19370000437334167;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销售的卤猪耳朵,抽样单编号为PP19370000437334738,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盈鑫源”牌香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在售的“盈鑫源”牌香肠进行现场抽检。于2019年12月8日收到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LJ-CSP-2019年第17076号的检验报告,其中报告书显示其检测香肠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8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抽检批次的香肠全部销售完毕,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香肠。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抽检批次的香肠系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从山东银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该抽检批次的香肠20袋,进价12元/袋,并以每袋1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认定该抽检批次香肠货值金额为240元,盈利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抽检批次香肠的出厂检验报告、进销货单据、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我局认定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销售的卤猪耳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进行监督抽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抽检卤猪耳朵等食品。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 LJ-CSP-2019年第18332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显示其检测的卤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月17日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于2019年11月19日在店中自行加工卤猪耳朵等产品,由于自身未掌握好相关配料添加限量及底汤留存时间过长导致亚硝酸盐超标,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共自行加工卤猪耳朵1公斤,售价52元/公斤,已全部用于抽检,未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52元,无违法所得。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公布了不合格食品公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布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小、无违法所得,无主观故意,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可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2020〕05113号。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与经营项目不符的经营活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鹤山仁康熟食佳肴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自行加工卤肉产品,未掌握好相关配料添加限量及底汤留存时间过长。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停止自行加工卤肉行为,严格依法经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