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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55号(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0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涉及河南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4030359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杰蜜尔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爱蜜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上海爱蜜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制的、河南省长葛市杰利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 河南省长葛市杰利蜂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6日生产的该批次洋槐蜜共生产了375瓶,自检和留样用3瓶,其余372瓶已全部销售给上海爱蜜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1元每瓶,生产成本4元每瓶,涉案货值金额共1897.20元,违法所得409.20元。
 
  长葛市杰利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3.罚款5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洋槐蜜不合格的原因是该产品原料蜂蜜是蜂农在生产蜂蜜时饲喂了蜜蜂蜂药治疗蜜蜂肠胃疾病,该蜂药含有诺氟沙星成分,公司实验室在检测时,使用沙星类试剂盒进行检测,试剂盒对诺佛沙星不敏感,未检出。
 
  企业整改情况:1.加强原料采购质量把控,做到原料批批检验,确保达到国标要求;2.终止现使用蜂药喂养蜜蜂农户的供货合同;3.替换沙星试剂盒,确保不再出现误检现象。
 
  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163016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归园田居食品企业店(经营者为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面粉,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经调查,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全部是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计38袋(规格2kg),已销售完毕,零售价格是26.8元/袋(规格2kg),货值金额1018.4元。
 
  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为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计38袋,全部配送给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
 
  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罚款7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潢市监食罚〔202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面粉的原因是原料把关不严。企业整改情况:及时终止与原粮供应商的合同,调整选择优质原粮供应商,严把源头关;加强原粮质量控制,增强对采购原粮的检验力度;加大对成品的检验批次,确保质量合格。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30日
 
 
关键词: 食品,管理,监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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