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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    评论:0
导读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四川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流区春园鲜肉店销售的土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0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双流区春园鲜肉店抽取了1批次土鸡(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20)。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土鸡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和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双流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20年5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盈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盈棚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淀粉)(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2-25)。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流区局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食品生产企业工人在进入生产前没有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导致该批次红薯淀粉(淀粉)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双流区局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一洗二清三消毒”制度;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双流区局已于2020年6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武侯区局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60.80元(大写:叁佰陆拾圆捌角);
 
  2.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该批次红薯淀粉(淀粉)时履行了索证索票等义务。武侯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落实食品、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加强进货索证索票的管理;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武侯区局已于2020年5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淡水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1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淡水鲈鱼(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武侯区局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575.44元(大写:伍佰柒拾伍圆肆角肆分);
 
  2.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对该批次淡水鲈鱼认真开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工作。武侯区局责令其暂停销售,落实食品、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工作,加强进货索证索票的管理,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武侯区局已于2020年4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武侯区局于当日将该案抄告给该批次淡水鲈鱼的供货商乐山市达宾水产专业合作社属地局——乐山市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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