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韩国国税厅和企划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酒类制度改善方案》中的告示、训令相关事项开始实施。
领域 | 政策内容 | 修改事项 |
生产领域 | 允许具备生产设施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的企业,利用其他公司生产设施进行委托生产(OEM) | 酒税法 |
简化酒类生产方法的变更程序 | 酒税法实施令 | |
允许用酒类生产设施生产酒类以外的产品 | 告示 | |
将取消酒类生产许可的规定合理化 | 酒税法 | |
缩短酒类新产品上市所需时间 | 训令 | |
扩大酒类中可以添加的添加剂范围 | 酒税法实施令 | |
流通、销售领域 | 允许酒类生产商及进口商使用快递配送 | 酒税法实施令 |
购买者经过成人认证的邮购,无需在酒类邮购记录簿中记录购买者的身份证号 | 告示 | |
明确规定餐饮店的酒类配送标准 | 告示 | |
不以销售为目的,允许生产许可酒种以外的酒类 | 酒税法 | |
纳税、合作领域 | 废除强制申报啤酒、浊酒相关酒类价格的规定 | 酒税法 |
废除烧酒、啤酒的大型商场用用途区分标示 | 告示 | |
简化纳税证明标示的标示事项 | 告示 | |
放宽大型商场的面积标准 | 训令 | |
传统酒领域 | 放宽传统酒生产商加贴纳税证明标志的义务 | 告示 |
促进传统酒酿造厂观光等旅游产业 | 租税特例限制法 | |
允许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传统酒宣传官推出各种活动 | 告示 | |
法律体系 | 制定酒类执照管理等相关法律 | 酒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