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将于6月到9月20日,在全省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部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辅食营养补充品等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主要生产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是否存在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是否虚假临时聘请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付检查等。
(二)检查企业原辅料采购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把关义务;是否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每年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是否对每批次大米原料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检验;是否对花生、玉米、稻谷、小麦等原料进行挑拣和检测,防止黄曲霉毒素B1等生物毒素污染。
(三)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产品配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是否严格按照配方进行投料;半成品是否放在清洁作业区;是否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对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出厂检验,特别是对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严格进行出厂检验;是否具备阪崎肠杆菌的检测条件,在产品出厂检验中增加阪崎肠杆菌检验项目并批批检测;是否有效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四)检查企业生产记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生产加工、产品贮存、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自查评价等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是否存在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
(五)检查企业委托生产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生产行为;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是否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委托生产产品的批记录是否完整;委托生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存在误导消费的内容,是否同时标注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六)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函〔2019〕82号)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保证完成两次自查;针对自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每半年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七)检查企业食品安全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排查与问题整改是否到位。
本次检查实行市县级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省级组织开展体系检查的“双查”形式,对全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省局另行制定了《江西省2020年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方案》,指导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在开展检查的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无法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弄虚作假、制售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