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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科发规〔2020〕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0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次数:266    评论:0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经研究,决定启动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经研究,决定启动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方式
 
  按照“三个面向”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大部署,突出“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重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发需求,凝练形成项目指南。由各设区市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的要求,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
 
  (一)竞争性项目。包括“基于国产芯片的能力开放智能摄像机研发及应用”等213个专题(详见附件1)。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各地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原则上按指南专题所列产业领域(由各地推荐)组织申报,其他产业领域应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申报项目经网络评审、会议论证评审、综合评价、集体决策等程序遴选承担单位。
 
  (二)择优委托项目。包括“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智能中台研究”等61个专题(详见附件1)。申报项目经会议论证评审、处室联审、集体决策等程序遴选承担单位。
 
  两用技术项目申报指南通过所属地市科技局内部渠道另行发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26县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县(市、区)企业和人员。
 
  2.申报企业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19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9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达到2.0%以上(申报农业类项目的可放宽到1.0%)。鼓励具有较强研发团队和必备研发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
 
  3.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www.zjsti.gov.cn,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申报择优委托项目还应满足:
 
  1.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同时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
 
  2.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产业类项目的,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3.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5%。
 
  3.高校院所2018年度R&D经费投入为零,或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不得申报(新设立单位除外)。
 
  (二)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择优委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还应主持或为主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如项目负责人非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三)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3项。
 
  2. 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可承担不超过2项。
 
  3.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重点研发竞争性项目的,可再申报择优委托项目;已承担在研择优委托项目的,不得再申报。
 
  4.院所专项中的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类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不纳入上述限项范围。
 
  5. 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6. 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四)限额推荐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科技局(宁波除外)或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把关后推荐(含两用技术项目),省属国有企业统一通过省国资委推荐上报。推荐限额数可登录科技大脑项目管理系统查询。各单位要坚持“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科学精准推荐申报单位,并统筹兼顾三大科创高地领域布局。
 
  1.竞争性项目
 
  限额推荐数由基础限额数和增减额构成。基础限额数测算公式为:基础限额数=限额基数*(1-项目逾期率)。其中:
 
  (1)限额基数。设区市限额基数综合考虑所属县(市、区)个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数量等指标测算安排。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近三年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平均数、是否是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高校、国家级平台建设数量等指标测算安排。
 
  (2)增减额。主要由R&D支出变化情况综合评价和获省政府督查激励情况两项指标确定。其中,设区市R&D支出变化情况以《2018年度设区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报告》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变化情况综合评价位次为依据,位次居前3位(宁波除外)的,在基础限额数的基础上增加10%限额数,末3位(宁波除外)扣减10%限额数。高校院所R&D排名以2018年各省级以上高校、院所R&D统计数据为依据,排名1-5位的,在基础限额数基础上增加20%限额数,6-10位增加10%限额数;末1-5位的扣减20%限额数,6-10位扣减10%限额数。
 
  (3)竞争性分配项目中的26县绿色技术应用专项项目由相关县(区)限额推荐1项,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我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推荐,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均不计入限额申报数。
 
  2.择优项目
 
  综合申报基数、获省政府督查激励情况、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量等测算安排。
 
  (五)优先支持的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2)申报企业上年研发强度超过5%;
 
  (3)高新技术企业和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4)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高端人才,与国(境)外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
 
  (5)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内的申报单位;
 
  (6)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所在企业;
 
  (7)建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完成3年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且项目实施绩效明显的企业;
 
  (8)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
 
  (9)长三角区域联合攻关的项目;
 
  (10)45周岁以下中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
 
  三、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一)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成熟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科学提出,一般为3年左右,原则上不超过4年,超过4年的,可分段申报实施。
 
  (二)经费补助
 
  实施周期为3年(含及以上)的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分期下达,一般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
 
  1.竞争性项目。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补助;由高校、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0%的补助;由高校、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2.择优委托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两倍;省部属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承担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自筹经费可包括自2019年7月1日起的前期研发投入);省部属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企业承担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对经专家论证,需多条技术路线同步推进或多家优势相当单位共同实施的“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一年后开展对比评估,绩效明显的给予后续资助,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1.网络申报。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服务地点切换为“浙江省”,选择“个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选择办事事项中的“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点击“在线办理”。申报系统于2020年7月13日开放填报。
 
  2.申报管理。市、县(市、区)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主动服务,对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申请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3.材料报送。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本次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报送纸质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截止5天内,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科技大脑项目管理系统。
 
  4.时间要求。本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10日下午17:30。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项目应当对照申报指南中明确的专题名称、研发内容和目标进行申报,符合各专题的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当有具备相应示范和转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或应用单位合作申报。
 
  (二)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四)申报项目拟购置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五)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里支出。
 
  (六)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八)项目申报单位利用国外科技资源和力量合作应征主动设计项目的,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系统另行提交合作协议。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外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申报及审批手续。
 
  联系电话:
 
  1.项目统一受理咨询:
 
  联系人:项目中心 都康飞 0571-87051059
 
  2.相关处室:
 
  综合业务咨询: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规划处 王键 0571-87054037(规划处)
 
  工业领域项目:姜慧敏 0571-87054154(项目中心);包佳 0571-87054023(高新处)
 
  农业领域项目: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邵晖 0571-87055372(农村处)
 
  社发领域项目:张玮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叶琳 0571-87056405(社发处)
 
  科技合作项目: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洪晨鸣 0571-87055837(合作处)
 
  两用技术项目: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卢顺平 0571-87054045(成果处)
 
  3.网络技术支持:0571-85118011、85214237(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88808880(浙江政务服务网)。
 
     附件1 2021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x
 
     附件2 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8日
 
 
关键词: 管理,中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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