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砒霜门、毒豇豆、三聚氰胺事件……曾经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基础,然而总有人“蠢蠢欲动”,为了一时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刘某龙在口前镇太平庄村开办一肉牛养殖场。去年10月,为提高经济效益,刘某龙在明知饲养牛禁止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瘦肉精”(通常指盐酸克伦特罗,进入牲畜体内后改变养分代谢途径,促进肌肉生长,提高瘦肉率)的情况下,给一头欲出售肉牛的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喂食。11月20日,刘某龙被查获归案。经检测,该牛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伦特罗,刘某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事后,有关部门对食用“瘦肉精”的肉牛和剩余“瘦肉精”添加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证据充足,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食品安全涉及到原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对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都会带来巨大危害。商家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规定,肩负应有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步入歧途,失去长久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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