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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15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3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合川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合川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销售的“铜梁凤爪卤香味(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806030172),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0年4月1日已将购进的1件(20袋)“铜梁凤爪卤香味(辐照食品)”全部销售完毕。该“铜梁凤爪卤香味(辐照食品)”由重庆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8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超市步步高广场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召回问题食品,并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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