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进口的、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经营的零食屋蔬菜花生
(一)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进口的、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经营的零食屋蔬菜花生(生产日期:2019-04-29),经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5275.35元;罚款652753.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朝市监食罚〔2020〕100335号)。
经查,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顺市监食罚〔2020〕100062号)。
二、北京京平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北京京平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生产日期:2020-3-13),经检验,灭蝇胺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京平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平市监食罚〔2020〕010035号)。
三、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经营的豇豆
(一)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03-13),经检验,灭蝇胺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9.62元;罚款人民币7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兴市监食罚〔2020〕100045号)。
四、“京东商城”经营的黔英雄·熊猫酒(白酒)
(一)京东醉美之酒类专营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国酱酒坊生产的黔英雄熊猫酒(白酒)(生产日期:2019-08-18),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上述产品经营企业为贵州醉美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14层5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贵州醉美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贵州醉美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
五、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经营的蜂蜜
(一)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经营的、标称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嗡嗡乐牌蜂蜜(生产日期:2019-01-18),经检验,诺氟沙星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68元;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朝市监食罚字〔2020〕100425号)。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