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惠东县检察院提起的彭某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庭审,被告人彭某根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令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该案是惠东县检察院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属该院首次。
案情回顾
自2012年2月始,彭某根雇请了贺某来、刘某伏(均已判决)两人在其租用的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的出租屋内进行腊猪肉无证加工生产。
期间,彭某根负责病、死猪的购买,贺某来、刘某伏负责屠宰,然后再使用日落红色素及工业盐、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等化学试剂对猪肉进行腌制并加工制成腊猪肉,制成的腊肉再由彭某根进行销售。
同年4月,该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缴获腊猪肉386斤、腊猪肉半成品1290斤、猪肉950斤、工业盐100斤、亚硝酸钠、日落红色素等。2019年9月,彭某根被抓获。
提起诉讼
惠东县检察院认为彭某根收购病、死猪,并在病、死猪肉中掺入工业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后进行加工销售,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县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彭某根的销售数额为7000元,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承担70000元的赔偿金,以及在惠州日报或惠州电视台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惠东县检察院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相关责任,是扎实推进最高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活动的积极表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实践。
接下来,惠东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食品安全问题,继续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利用好“公益诉讼”职能这把利剑,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