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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 2020年 第6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9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4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124号),涉及新疆自治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4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124号),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9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由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经检验,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检出值为0.20g/kg,标准值为≤0.025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12g/kg,标准值为≤0.1g/kg,苋菜红检出值为1.5g/kg,标准值为≤0.05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25袋,共计10.2kg,成本价5.46元/袋,销售价格5.94元/袋,货值金额148.5元,获取违法所得12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9元(贰佰叁拾玖元玖角);2、处罚款80000元(捌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将在日后的生产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完善产品生产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力度,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二、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经营的伊犁蓝莓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9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由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经检验,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检出值为0.20g/kg,标准值为≤0.025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12g/kg,标准值为≤0.1g/kg,苋菜红检出值为1.5g/kg,标准值为≤0.05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水房26号的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于2019年9月从品味欣疆西域源商行111号购进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5件,购进价格为130元/件,销售价格为160元/件,获取违法所得15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该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该批次伊犁蓝莓干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

  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三、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10月10日,在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进行抽检,该店销售的由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生产日期:2019-08-01),经检验,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0MPN/g,标准值为≤0.92MPN/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0000CFU/g,标准值为≤30000CFU/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生产日期:2019-08-01)240盒,共计21.6kg,销售价格26元/盒,货值金额6750元,获取违法所得6750元。该批次产品销往新疆济康大药房72盒,销往乌鲁木齐市大漠臻品有限公司168盒,企业于检查当日启动召回程序,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7盒。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该企业生产的罗布麻茶(生产日期:2019-08-01)也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两案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06元;2.没收不合格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57盒(5.13公斤)、不合格罗布麻茶13盒(1.95公斤);3.罚款6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40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质检部针对生产环境和个人卫生中微生物指标,进行车间环境沉降菌测试和员工手部涂抹检测。经初步分析,认为造成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原因为生产车间环境消毒紫外线灯系统长时间没有维护更换,员工手部清洁消毒不彻底等因素可能是造成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针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该公司对不符合项限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对紫外线灯系统进行维护更换,对所有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和设备每天擦拭消毒,对员工着装、员工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完善,同时要求生产部严格按卫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以确保今后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销售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10月10日,在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进行抽检,该店销售的由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生产日期:2019-08-01),经检验,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0MPN/g,标准值为≤0.92MPN/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0000CFU/g,标准值为≤30000CFU/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112号的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销售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生产日期:2019-08-01)18盒,共计1.62kg,进货价格为26元/盒,销售价格为58元/盒,货值金额为1044元。该批次产品已销售10盒,其余产品6盒用于抽样人员采样,2盒已下架。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三四分店在购进该批次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的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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