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南通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标称湖南雪天盐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岩盐(320克/袋),碘含量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中18-33mg/kg档次的要求。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1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并责令企业进行了风险控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该批次食盐原盐由湖南湘衡盐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提供,雪天盐业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生产销往江苏南通,产品批次20170303,产品规格320g/袋×50袋/件,共1625件26吨。企业提供的湘衡盐化质量检验报告(质检单号20170227B97083)、雪天盐业技术有限公司原材料检验表(编号XT-QFR-22)、20170303批次成品检验报告单、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2020年6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碘含量均合格。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初检、复检所依据的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中,规定了三档碘含量限值,并规定各省根据当地人群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碘含量水平。初检、复检报告均依据江苏省规定的碘水平18-33mg/kg作出判定。湖南省经信委2017年5月11发布的《关于湖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通告》中规定允许碘的波动范围是21-39mg/kg,高于江苏省的碘水平。而复检碘实测值为38 mg/kg,符合湖南省碘含量标准。
这样就本案而言,湖南雪天盐业公司在长沙、湖南地区是不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的行为的。即使雪天盐业公司在江苏省销售了不符合当地标准的产品,那么根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规定,应由江苏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处罚。故,由于雪天盐业在我市辖区内没有违法事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雪天盐业公司在给我局的报告中承诺:确保召回销往江苏的此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盐;并对地区间食盐碘检测的差异开展调查研究,今后使销往不同地区的食盐符合当地碘含量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