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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加了这个“料”,粽子会更好吃?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34    评论:0
导读

7月17日,海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花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海沧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花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任某诺餐饮店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150元,并在厦门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7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海沧首起食品安全领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月17日,海沧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花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海沧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花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任某诺餐饮店共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150元,并在厦门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海沧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审结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
 
  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花在厦门市海沧区任某诺餐饮店制作肉粽和碱粿,并在制作过程中擅自违法添加硼砂,后餐饮店将上述肉粽和碱粿通过网络或现场销售的方式出售给消费者。
 
  经检测,查获的肉粽中硼酸含量为1.72×103mg/kg,查获的碱粿中硼酸含量为2.29×103mg/kg,查获的白色粉末中硼酸含量为5.57×105mg/kg。
 
  法院判决
 
  海沧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花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周某花及任某诺餐饮店向海沧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7150元,由海沧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厦门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本案判决中,海沧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硼砂是什么?1克即可中毒!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关键词: 餐饮,粽子,食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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