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租用位于涡阳县城关街道芍香路北头孙彭庄李某的一带院住宅,私自购买假冒古井贡酒所用的成套包装材料、酒瓶和包装机械等工具,从涡阳县酿酒厂购买散装白酒,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并销售。
同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正在生产组装假冒的古井贡酒成品时,被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成品酒属假冒注册的古井年份原浆;被查获的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人民币10208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说法
由于销售假酒利润空间大,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不足,部分个人和商家心存侥幸心理,为非法获利去铤而走险,其行为既侵害了正规商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危害到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注意查看防伪标签,辨别真伪,发现假冒的酒类商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