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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30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号〕,《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涉及辽宁省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1号〕、《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2号〕,《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涉及我省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201730391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销售的、来自辽宁省沈阳市盛发批发市场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汪河路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经查,该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1230277的金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号店秋和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秋和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市山山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卷,日落黄、胭脂红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山山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360200015的即食海蜇头(海鲜味)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展鑫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展鑫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海鲜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展鑫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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