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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4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77    评论:0
导读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在组织开展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在组织开展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0330902002730800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勾山市场摊位经营者史会娟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实测值为0.74mg/kg,该项目不符合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0.2mg/kg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5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史会娟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数量为6公斤,售出5.5公斤,自用0.5公斤,货值55元。当事人史会娟对该问题进行排查,怀疑是供货单位添加腐霉利过量,表示今后会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史会娟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如实记录上述韭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当事人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少,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编号为“舟市监新免处字〔2020〕1号”的免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编号为NCP20330902002730803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梧桐巷88号、长峙中路18号商铺内,由宁波飞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蔬菜柜台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5.8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2mg/kg(腐霉利)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0年4月3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数量为10公斤,货值138.3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宁波飞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该批次韭菜时未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宁波飞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腐霉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韭菜的货值金额较少,涉案农药未列入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目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舟市监新处字〔2020〕第58号”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6.3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0086.3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8月4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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