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组织的国家转移地方监督抽检中,琥珀桃仁产品涉及我市企业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和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局对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
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经营的琥珀桃仁(抽样单号GC20370000003130828)(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调和麻汁(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 2020年3月3日、海木耳(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 2019年9月27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调和麻汁黄曲霉毒素项目、海木耳铅项目、琥珀桃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执法人员于5月28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琥珀桃仁16袋、抽检不合格海木耳10袋,执法人员现场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相关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材料。
二、对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琥珀桃仁(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系2019年11月19号从青岛东华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采购270袋,进货价格每袋9.5元,销售价格每袋9.9元,共销售254袋,库存16袋。货值金额2673元,违法所得101.6元。
当事人经营的调和麻汁,系2020年3月14日从青岛晋生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采购24瓶,进价每瓶12元,售价每瓶13.8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31.2元,违法所得43.2元。
当事人经营的海木耳,系2019年11月28日从青岛东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公司生产,共采购30袋,进货价每袋8.8元,销售价格每袋9.9元,共销售20袋,库存10袋。货值金额297元,违法所得22元。上述三款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301.2元,违法所得166.8元。
2.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调和麻汁、海木耳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经营的琥珀桃仁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经营的琥珀桃仁、调和麻汁、海木耳经检验不合格。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相关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但应没收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抽检不合格产品琥珀桃仁16袋、海木耳10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经营企业,产品系从供货商采购。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涉嫌的违法行为,已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对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调查处理。
三、对琥珀桃仁生产企业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局对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经营的琥珀桃仁(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为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6月11日,执法人员将琥珀桃仁《检验报告》(No.SA202003296)送达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调取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入库单》、《销售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6月30日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桃仁(规格150克/盒,生产日期 2019年11月13日)数量为120袋,成本价每袋8.5元,售价每袋9元,全部销售给青岛青岛东华辰食品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60元。
2.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桃仁,经检验不符合GB/T22165-2008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60元,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0元,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合计罚没款10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生产企业,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检验结果数值不符合企业标准。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修改产品外包装执行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