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3号)涉及我省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生产的肚脐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浙江省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生产的“肚脐饼”(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806030090,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4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食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并处52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处字〔2020〕243号)
二、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江苏省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安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280330032,规格型号:160g/罐,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食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8元;2.没收批次2020-01-02的3罐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3.处55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市监处〔2020〕106号)
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经营的梭子蟹(三眼蟹)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销售的“梭子蟹(三眼蟹)”(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730126,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7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罚字〔2020〕横岗3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