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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期(总第1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4    评论:0
导读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猪五花肉产品涉及我市王兵(个体工商户) 。

   省局组织的2020年监督抽检中,猪五花肉产品涉及我市王兵(个体工商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省局对位于城阳区城阳生鲜肉交易大厅B011号王兵销售的“猪五花肉”(生产日期 2020年5月26日)进行了抽检,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266,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7月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单》等材料。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猪五花肉”(生产日期 2020年5月27日),系直接从生产企业华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产品共采购179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36.8元,售价每公斤50元,产品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950元,违法所得2362元。产品全部零售,无法召回。
 
  调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资质,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猪五花肉恩诺沙星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经营的猪五花肉经检验不合格。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材料,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经营企业,产品系从供货商采购。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华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已通报企业所在地潍坊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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