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战略要求,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产业链,有效保护我省重点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严禁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等市场生产经营主体采购、加工、销售、利用“一江一湖”等禁捕退捕水域非法渔获物或者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水产品。
二、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宣传营销;禁止在店堂内外广告招贴和菜单上出现“长江野生鱼”“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江西段、鄱阳湖及其他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提供交易服务。
四、严禁借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请广大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不买、不卖、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七、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