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盘州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位于盘州市大山镇农贸市场的某羊肉粉馆系被告人王某情于2019年2月27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后由被告人王某情经营。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情在熬制销售的羊肉汤内加入罂粟壳粉末,后将熬制的羊肉汤加入羊肉粉中销售给顾客,销售获利120元。同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山分局、大山派出所、大山禁毒办等单位依法对大山镇辖区的羊肉汤锅、牛肉汤锅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到该羊肉粉馆进行检查时,试纸检验呈阳性,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店羊肉汤进行安全抽样。2019年8月27日,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样品中检出蒂巴因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情自愿支付赔偿款1200元。鉴于被告人王某情具有自首、积极配合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元;被告人王贤情在盘州市融媒体中心对该羊肉粉馆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的重要根本,杜绝以任何形式在食品中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广大食品销售者、督促相关行业决不可触碰该红线;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将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共创一个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的安全食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