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被依法判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月4日、6日,赵某某将其购买的罂粟壳添加到自己煮制的羊肉汤中,后将羊肉及羊肉汤出售给顾客食用。1月6日中午,顾客曹某某在赵某某经营的羊汤馆内吃饭,当晚,其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1月8日中午,羊汤馆厨师李某某在食用了店内羊肉汤作为汤底的面条后,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当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对现场汤锅中的羊肉汤进行提取,经检验,提取的羊肉汤样品中检测吗啡13.03μg/kg、罂粟碱4.004μg /kg、可待因6.768μg /kg。
由此,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在侵权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遂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