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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0038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上海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66    评论:0
导读

随着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逐渐恢复正常产能,近期市局对各区食品生产相关案件的指导中发现,使用过期积压食品原料、生产过程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严重违法情况有一定上升趋势,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上海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抽取本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随着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逐渐恢复正常产能,近期市局对各区食品生产相关案件的指导中发现,使用过期积压食品原料、生产过程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严重违法情况有一定上升趋势,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局决定组织抽取本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局食品生产处统一在本市固体饮料、香辛料、肉制品、婴幼儿辅食以及2019年度抽检不合格企业中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具体检查名单单独下发各检查组)
 
  二、检查时间
 
  2020年8月至9月
 
  三、检查人员
 
  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荐3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组长由推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担任。推荐名单(附件1)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市局食品生产处。具体检查企业分组,由市局食品生产处另行部署。
 
  四、检查内容
 
  检查组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一)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随机抽查企业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查看索证索票情况,对抽查品种,同时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来源不明原料。
 
  (二)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自查制度并定期开展自查;检查核对生产投料记录和实际生产线物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掺杂掺假情况;检查原料库及生产加工场所是否贮存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检查关键控制点记录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参数。
 
  (三)产品检验结果。现场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随机抽查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原始数据,查看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抽查成品的留样记录是否和生产记录一致等。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抽查企业主要原辅料仓库,检查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查看食品添加剂存放是否明显标示,是否专门贮存专人管理;查查看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不合格品是否划定区域存放;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应检查冷链控制情况。
 
  (五)从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培训计划及抽查培训情况记录,查看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现场抽查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证明。
 
  (六)食品标识标注。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重点,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产品标识标注是否存在夸大或虚假标注情况,是否存在明显标识违法情况。
 
  (七)其他。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检查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或技术标准情形的,可一并开展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告知书》(见附件2)和有效执法证件,实施现场检查。
 
  (二)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做好现场记录、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督促企业整改并记录情况,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立案查处的,通报并移交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件3),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飞行检查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4)上报市局食品生产处,市局食品生产处汇总后通报企业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日常监管,有序推进年度监管计划,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严防系统性风险,进一步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并开展自查,消除隐患。
 
  (二)严格检查纪律。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与被检查企业联系,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纪律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有损监管部门形象的行为。
 
  (三)及时组织整改。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督促被查企业问题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移交需立案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处上报企业整改、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情况。
 
  (四)做好执法保障。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做好检查执法人员的推荐和检查执法用车等保障工作,确保检查组成员及时到位,顺利开展工作。
 
  附件:1.飞行检查组人员推荐名单
 
  2.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告知书
 
  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
 
  4.关于对××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的工作报告(模板)
 
  上海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党凯,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7分机。)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通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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