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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市利源食品厂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5    评论:0
导读

我局对编号WH202001404检验报告不合格黄石利源港饼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我局对编号WH202001404检验报告不合格黄石利源港饼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5月2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关于黄石市利源食品厂生产的黄石利源港饼(食品名称:黄石利源港饼,商标:新弘龙)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原材料进货记录以及召回公告等材料,但无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记录。2020年6月16日,黄石市利源食品厂因涉嫌生产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此次抽检产品为孝感市宏龙麻糖米酒有限公司委托黄石市利源食品厂进行代加工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出厂前黄石市利源食品厂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其进行检验,也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此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黄石市利源食品厂生产的“亚冠港饼”(报告编号NO:2019GC06396,被抽样单位: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样时间:2019年10月30日)出厂时未经检验,也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当事人黄石利源食品厂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黄市监处[2019]0073号)。此次,当事人未对其加工生产的食品(食品名称:黄石利源港饼,商标:新弘龙)进行出厂检验并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其行为为第二次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
 
  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于出厂销售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黄石市利源食品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其产生过氧化值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产品加工过程中温度过高时间过长,贮存不当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厂加强了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的检验,完善了该厂检验制度与记录,对生产的产品及主要原材料进行了送检均合格,并准备和其他厂家联合建立一个检验部门专门对出厂的产品进行检验。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关键词: 食品,管理,监督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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