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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一审宣判首起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开出禁止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9    来源:江苏法院网    浏览次数:217    评论:0
导读

8月10日下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案两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食品(羊肉、羊汤),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月10日下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案两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食品(羊肉、羊汤),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代某、郭某(系夫妻),在常熟市某街道共同经营一家羊肉馆,代某主要负责煮汤切肉,郭某负责下面、舀汤、收钱。为了提味、防腐,两被告人在制作羊肉、羊汤的过程中掺入罂粟,将含有罂粟成份的羊肉、羊汤销售给客人食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元。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郭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郭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履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代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和一万元,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被告人在苏州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本案中,代某和郭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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