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7月份查办的一批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张店区某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烤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张店区某烧烤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炸肉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进口食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百货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张店区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婚庆服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博山区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淄川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淄川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高青县某副食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高青县某生鲜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高青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高青县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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