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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7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361330349),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购进的59.5kg“豇豆”已销售完毕(含抽检2.5kg)。该批次“豇豆”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马成方处购进,购进数量59.5公斤,购进价格16.8元/公斤,销售价格15.96元/公斤,货值金额949.62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沃柑(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361330358),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购进的18kg“沃柑”已销售完毕(含抽检2.65kg)。该批次“沃柑”于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果品市场“成都海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为13.91元/kg,销售价格为15.6元/kg,货值金额为280.8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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