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420000003331002)及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CJ01023),报告显示仙桃市乡巴佬酒厂生产经营的20191101批次,规格型号:1.7L/瓶,酒精度:46%(V/V)乡巴佬酒(清香型),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4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桃市乡巴佬酒厂生产经营的乡巴佬酒(清香型)进行了监督抽检,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仙桃市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责成执法稽查支队对生产环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该厂进行召回,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厂上述产品共生产10件(6瓶/件),销售价格54元/件。该厂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规定启动产品召回工作。经调查核实,该厂生产经营的10件20191101批次,规格型号:1.7L/瓶,酒精度:46%(V/V)乡巴佬酒已全部销售完毕。
仙桃市乡巴佬酒厂涉嫌生产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5000元。合计5540元,上缴国库。
发生问题原因:该批次酒精度不符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是该厂检测酒精度的酒精计不准造成的。
整改情况:该厂目前停止了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同时更换了检测酒精度的酒精计。
特此公告。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