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7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记者对有关部门进行了专访,现将有关内容刊载如下,供大家及时了解掌握。
问
《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渔业法》规定的渔业渔政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定》是落实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最重要的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规定》在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捕捞业发展、保护渔业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要求,适应渔业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及时调整思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新规,同时也结合本地实施情况就简化办理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规范管理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建议。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及时收集、整理、研究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远洋渔船业务办理时限紧张等问题,组织专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订建议。2020年6月29日,《规定》修订草案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7月8日农业农村部2020年第5号公告发布,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主要围绕简化程序、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旨在切实减轻渔民和企业负担。
问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相关业务办理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简化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决定》规定,“删去《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删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今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单独出具,不需再向渔船定点拆解厂(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不必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减少了业务环节,减轻了基层工作人员负担。
第二是延长有关业务办理时限。《决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今后,专业远洋渔船灭失或拆解、销毁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12个月内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以在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后12个月内申请延期,但须在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如无特殊原因,专业远洋渔船仍应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决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从便民角度出发,将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延展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最长有效期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给予申请人充足的时间办理渔船购置手续。同时,考虑到部分专业远洋渔船的特殊性,对于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依申请额外给予18个月的延展期,便于及时办理渔船制造等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如果尚未开工建造,则无法再次申请延期。
第三是满足有关业务办理需求。《决定》规定,“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为保护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能力,《规定》对制造拖网渔船进行了严格限制,对申请制造拖网渔船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是,近年来,部分入渔其他国家及个别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根据入渔国或国际组织要求,确有制造拖网渔船的需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满足这部分渔船的实际需求,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业务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今后,入渔他国的专业远洋渔船(过洋性远洋渔船)得到入渔国许可后,或者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确有需求的,均可申请制造拖网渔船。这也标志着渔船审批精细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问
落实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
新规生效前后,农业农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宣贯,让渔民群众和相关渔业企业广泛知晓,提前准备。另外,《规定》修订涉及部分海洋渔船证书证件内容的调整,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重新修订海洋渔船证书证件样式,预计将于近期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 第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20年7月8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
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二、废止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2.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3.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4.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
2. 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3. 农业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军地农业合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军队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通知(农计发〔2007〕3号)
4.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6.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587号)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