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
海口秀英海玻农贸市场 吴华森豆芽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PC20200626),报告中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2020年5月6日,当事人在海口市秀英区秀英一横路47号(秀英高铁站北)生产黄豆芽1200斤,自产自销,并运至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海玻农贸市场豆芽区摊位零售和批发。零售300斤,批发900斤。该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已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