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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曾秋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7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2    评论:0
导读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2020年4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罗非鱼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SPC20200442,检验结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罗非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

  根据省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要求,现将已处置完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农贸市场 曾秋六水产摊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罗非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罗非鱼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SPC20200442,检验结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罗非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2020年4月26日,当事人从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路东门市场购进的罗非鱼20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罗非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罗非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义务,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并无法召回,故无产品可没收,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已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查,该批次被抽检的罗非鱼为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早上从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路东门市场购进,我局发函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协助调查,该局已回函确认该批次罗非鱼来源。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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