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式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次化肥商业储备的改革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整合储备制度,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救灾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春耕肥)“国家钾肥储备”(钾肥)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所有承储主体都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达,不再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加强监管,对出现未完成储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挪用储备贷款、储备肥质检不合格等问题的承储企业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