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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2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2    评论:0
导读

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2020年7月30日正式实施新政,同时《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新《办法》通过追溯平台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实时追踪管理,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互联互通,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和数据支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2020年7月30日正式实施新政,同时《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新《办法》通过追溯平台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实时追踪管理,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互联互通,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和数据支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调整了监管的主体。根据《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之二,明确了追溯的主体责任。修订的《办法》中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销售配送等食品安全追溯义务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亮点之三,强调了追溯信息平台的应用。由原《办法》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建设向新《办法》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全面应用转换。我省已按原《办法》规定建成覆盖全省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为进一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发挥追溯平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助力政府监管、督促企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的作用,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追溯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食品的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亮点之四,保证了食品安全的全程追溯。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各类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及相关业务平台,要通过标准的数据接口与追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建立各部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
 
  亮点之五,增加了信用监督的“红黑榜”管理。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守法诚信经营、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主体,列入红榜;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上传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榜,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行联合惩戒。
 
  二、《办法》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2014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4号)。但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继修订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上位法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原《办法》中大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食品行业发展需求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2020年4月中旬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对《办法》修订起草工作,期间多次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先后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等部门以及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定义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为主要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序号
总体责任
1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采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电子追溯。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加入“追溯平台”,实施电子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向“追溯平台”上传信息应当包括食品进货、生产、检验、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追溯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追溯平台”建立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合法。电子档案应当包括真实有效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
4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进口食品应当索取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食品生产企业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真实的主体信息,在食品进货、销售、交付时,向“追溯平台”上传的相关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电子一票通”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
8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序号
分类责任
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出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2
散装食品销售者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公示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
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建立档案,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4
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落实生产加工记录制度。记录包括食品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料数量、投料日期、包装日期等内容。
应当落实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向购货者出具“电子一票通”。
5
食品批发销售单位
应当落实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向购货者出具“电子一票通”。
6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向购货者
配送餐饮食品,应当填报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7
网络销售食品(含入网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销售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销售食品、配送人员等信息。

      相关报道: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0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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