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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区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两起食品药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来源:李沧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81    评论:0
导读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北方国贸集团李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北方国贸集团李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碳烤鱿鱼条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十条第(五)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2、李沧区乐阳华生活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乐阳华生活超市经营的糖某某西瓜形泡泡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构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购进上述泡泡糖的价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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