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一类食品共43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蛋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1批次、酒类3批次、餐饮食品1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批次、豆制品3批次、饮料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张湾区柏林镇王家油坊生产销售的芝麻油,乙基麦芽酚含量检出值为150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十堰经济开发区堰香源曾氏油坊生产销售的葵花籽油,酸价(KOH)含量检出值为5.2 mg/g,标准规定为≤3 mg/g,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